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徐自发的配偶韩凤兰于2017年4月5日卖出格力电器股票730,800股,交易金额2,307.1万元,而格力电器2016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以上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徐自发未能督促其配偶遵守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24日,徐自发委托券商营业部以26.39元/股的价格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金额1,518.22万元。2017年5月22日,徐自发再次委该营业部以33.45元/股的价格卖出格力电器股票400,825股,成交金额1,340.76万元。徐自发卖出股票的时间距离前次买入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徐自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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